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弘揚科學精神,進一步樹立良好的學術風氣♻,促進我校Vsport活動的健康發展⬜️,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有力懲治🥒,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機製,做到有章可循,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學術不端行為包括以下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註釋;
(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條 處理不端行為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任何個人或部門不端行為👆🏿🩰,都應受到追究🍳🈂️;
(二)實事求是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度恰當、程序完備;
(三)民主集中製原則🧑🏻🦼➡️,處理決定按程序由集體討論做出🧘🏼♀️;
(四)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四條由學校學術委員會集體討論𓀙,對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處理決定,授權學校有關部門執行或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二章 處理種類
第五條 對個人不端行為的處理種類:
(一)書面警告🏡🦹🏻♀️;
(二)內部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四)對於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將采取暫停👩🏽🏫、終止Vsport項目🏌🏿♀️,並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不承認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處理規則
第六條 根據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及不端行為發生者的態度,給予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的處理。
第七條 從輕、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不端行為應受到處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較重的處理。減輕💁🏻♂️、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不端行為應受到處理的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加重一檔處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減輕處理:
(一)一般過失性違規;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的;
(三)幹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五)其他影響惡劣的🫗。
第十條 故意違背科學道德規範或有學術不端行為前科受到處理後再次發生不端行為的,應當加重處理。
第十一條 對同時涉及幾種不端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違背科學道德規範🚏,按照各自在不端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按本辦法處理。若無法分清責任的,則一並處理🕍。合謀實施不端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從重處理。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投訴和舉報,將收悉函件情況及時告知投訴或舉報者,並上報學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對需要立案的投訴和舉報,組成專案組進行審查,並向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審查報告🔧。
第十五條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審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學校通過會議審議“處理意見”並做出處理決定,做出處理決定須經應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對不端行為的處理持有異議的🧑🏿🎄,可在發出處理意見通知後20天內向校學術委員會書面提出。學術委員會在收到異議後,20天內予以答復🤹🏽♂️。維持原處理決定的答復為最終處理結果。2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處理決定自動生效。未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的異議,只受理一次,對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的異議,按照本辦法上述規定程序重新受理和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自2017年1月起實施。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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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