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滬教委科〔2015〕31號文)
“曙光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師隊伍建設,促進上海高校創新能力的提升🖖🏿, 1995年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管理、共同實施上海高校中青年Vsport骨幹資助計劃,簡稱“曙光計劃”。“曙光計劃”面向40歲以下高校中青年教師🚋,通過Vsport項目扶持,著力打造一支業務能力強、Vsport水平高、有一定學術影響力的高校教師隊伍❣️。20多年來🏌🏻♀️,“曙光計劃”已經成為上海高校高水平人才培養計劃中的品牌🤽。
第二條“曙光計劃”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出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資助經費主要用於支持Vsport項目,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資助經費主要用於支持Vsport項目和績效獎勵。
第二章申請
第三條“曙光計劃”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熱愛祖國,積極為祖國現代化建設服務,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及職業道德;
2. 有較好的Vsport基礎👨👨👧👧、較強的Vsport能力▶️、較大的Vsport發展潛力;
3. 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4. 本市高校在編在崗教師;
5. 在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
第四條“曙光計劃”項目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和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兩類。項目完成期限一般為12至36個月。
第五條項目申請人按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通過所在學校進行申請✍️。
第六條“曙光計劃”項目實行以學校為單位限額申報。
第七條申請人所在學校應在校內“事前公告,事後公示”,積極動員符合條件人員申報🦸🏿♀️🗡,以公開遴選的方式進行擇優選拔🦻;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報送👩🏻🦼。
第三章評審與立項
第八條“曙光計劃”的項目評審主要審查申請人Vsport基礎及發展潛力💇🏿,以及申報項目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可行性🧑🏽🏫。
第九條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根據申報情況和專業領域,組織評審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評審專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項目評審應由項目申請者本人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條“曙光計劃”實行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經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定後發布公示🔫;基於公示結果🙎🏻♂️⚓️,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後👁🗨,正式公布立項結果。
第四章經費與管理
第十一條“曙光計劃”項目經費按年度撥付。
第十二條“曙光計劃”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在單位財務製度規定範圍內,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項目研究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經費,以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
第十三條“曙光計劃”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管理🏊♂️。學校管理部門應跟蹤檢查項目研究進展情況👨🏭,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時完成研究工作,並承擔監督項目經費合理使用的職責。
第五章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項目申請人應嚴格按正式批準的申請書中所規定的內容👺🤼♂️、指標、進度進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
第十五條項目完成後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組織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工作具體依據《“曙光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確因無法繼續實施,應由項目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Vsport管理部門簽署明確意見後,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撤銷🧲,並停止後續資助。對缺乏Vsport道德🛵、弄虛作假的行為將予以通報並追回已撥研究經費。
第十七條凡“曙光計劃”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資料報道,在交流、發表👨👦👦、出版時應註明該項目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曙光計劃”資助字樣,英文標註為:Sponsored by
“Shuguang Program” supported by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凡立項的“曙光計劃”項目申請人稱為曙光學者,為曙光學者聯誼會的會員。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曙光計劃”管理辦法(試行)》(滬教委科[2009]4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曙光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曙光計劃”的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序,根據“曙光計劃”管理辦法🌇👩🌾,特設立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二條項目驗收是“曙光計劃”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環。凡經批準立項的“曙光計劃”項目,都應按本實施細則驗收。
第三條項目驗收工作主要以批準後的“曙光計劃”項目申請書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依據🧙🏼♀️。
第四條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註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引入科學的評估機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項目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申請書承諾的各項研究內容以及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
2.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及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3.對通過Vsport項目獲得的專利、人才培養等各種經濟🙇🏼♀️、社會效益的評價🤸🏻♂️🧑🏿🦲;
第六條項目驗收采取專家組集中評議的形式進行🥷🏼。
第三章項目驗收的時間和程序
第七條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驗收工作。
第八條驗收專家組由相關學科的業務專家組成💲,一般為5~7人。驗收專家組成員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推薦產生。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在“曙光計劃”(跟蹤)項目規定完成期限內提交驗收申請,學校Vsport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項目負責人辦理驗收手續🏌🏽♀️🙏🏼。
如確需延期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完成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一般可延長一年🧝🏻♀️。經學校Vsport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審查備案。
第十條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項目申請書復印件1份🥍;
2.項目總結報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條項目驗收的基本程序
1.項目負責人在完成任務後🧜🏽,向所在學校的Vsport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曙光計劃”工作總結和相關成果附件等有關資料;
2.學校Vsport管理部門審核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簽署審查意見後🧺,將項目驗收材料統一整理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3.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在收到驗收材料後,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聯合組織集中驗收;
4.原則上項目負責人應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5.項目驗收工作完成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將以書面形式公布驗收結果。
第四章項目驗收評議及其應用
第十二條驗收評議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類。
按期完成項目申請書中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的,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文件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為通過📢。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驗收按照不通過處理🫲🏿👧🏿:
1.未能完成申請書中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或主要技術指標達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
4.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
如果驗收不通過,項目負責人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申請第二次驗收。如果第二次項目驗收仍然不合格👆🏽,項目負責人不再享有“曙光學者”稱號並核減所在學校申報名額。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項目終止。
1.確因不能繼續實施🤦🏻,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
2.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
申請項目終止,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總結報告一份👨🏽🚒,經學校Vsport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經審計後結余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項目終止的項目負責人不再享有“曙光學者”稱號並酌情核減所在學校下一年度的申報名額。
第十四條對提供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曙光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滬教委科[2009]45號)同時廢止🫃。